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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衛生計生委關于開展“紅包”和回扣問題常態化治理的若干意見(試行)

作者:佚名 來源:本站原創 發布時間:2018年07月03日

 

為深入推進“紅包”、回扣問題常態化治理,進一步加強干部作風建設,不斷糾正行業不正之風,根據省紀委關于深化“紅包”問題治理的精神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的要求,結合我委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強化宣傳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線
(一)深入開展思想教育。以領導干部為重點,不斷加強黨的基礎理論教育、黨的宗旨教育、反腐敗形勢教育,使黨員領導干部進一步堅定理想信念,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堅持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提高拒收“紅包”、回扣的自覺性。
(二)著力強化紀律教育。組織領導干部和醫療衛生計生工作者認真學習《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和《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學習省紀委關于整治“紅包”問題的一系列規定和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加強行風建設“九不準”等要求,強化廉潔從政和廉潔從業的意識。
(三)廣泛進行典型教育。采取多種形式學習宣傳衛生計生行業先進典型,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同時運用衛生計生系統發生的收受“紅包”、回扣被懲處的反面典型案例,加強警示教育,防微杜漸,防患未然,做到警鐘長鳴、關口前移。
二、嚴明紀律要求,促進廉潔從政從業
(一)領導干部和機關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嚴禁收送“紅包”。
1、嚴禁個人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以及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紅包”;
2、嚴禁其父母、配偶、子女收受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紅包”;
3、嚴禁借節日名義,收受服務對象贈送的“紅包”;
4、嚴禁借婚喪喜慶事宜收受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紅包”;
5、嚴禁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向上級領導、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贈送“紅包”。
 ?。ǘ┽t療衛生計生單位工作人員在公務或醫療活動中要廉潔從業,嚴禁收受“紅包”、回扣。
1、不得在醫療活動中收受患者、患者家屬或單位、個人以各種名義贈送的“紅包”;
2、不得以介紹入院、檢查、治療、手術等方式收受患者、患者家屬或單位、個人以各種名義贈送的“紅包”;
3、不得暗示或索要收受患者、患者家屬或單位、個人的“紅包”;
4、不得在辦理行政審批、各類評審及衛生監督、檢驗、檢測中暗示、索要和收受服務對象贈送的“紅包”;
5、不得收受管理和服務單位或個人以及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個人贈送的“紅包”;
6、不得接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或經銷人員以各種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
7、不得參加醫藥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或經銷人員安排、組織或支付費用的營業性娛樂場所的娛樂活動。
(三)規范醫療衛生計生人員執業行為。認真執行《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切實規范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嚴格落實《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要求,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及時簽訂《醫患雙方不收和不送“紅包”協議書》,并認真解答患者疑問。繼續深入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活動,認真落實《處方管理辦法》、不當處方院內公示點評制度,充分利用“陽光醫藥”系統規范醫生用藥行為,促進科學診療、合理用藥。
三、深化風險崗位管理,建立廉潔風險防控機制
(一)推動行政管理人員規范用權。各級衛生計生部門和醫療單位要認真查找權力運行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強化制度建設,完善內控程序,規范權力運行。針對容易發生“紅包”、回扣問題的重點崗位,落實風險防控措施,及時發現“紅包”、回扣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堅持抓早抓小,通過及時約談、函詢、誡勉糾錯、責令整改、執紀問責以及崗位調整等手段,對“紅包”、回扣問題及時防范糾正或嚴厲懲處。
(二)強化醫藥產品購銷誠信管理。醫療衛生機構與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在購銷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等產品時,雙方必須簽署《醫療衛生機構醫藥產品廉潔購銷合同》,在合同中設置不得收、送商業賄賂的條款,并明確約定法律責任。對經核實有商業賄賂行為的供應商,及時列入不良記錄或者黑名單,并上報相關部門,按規定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購買其產品。探索建立各類人員誠信從業信息管理系統,將違規違紀行為記入個人誠信記錄和醫德醫風檔案,與職務、職稱晉級和晉升、單位和個人評先評優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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